中国医药NIP142临床试验,评价NIP142胶囊治疗EGFR突变阳性局部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Ia/Ib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试验对象1
EGFR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转移性NSCLC患者。
试验对象2
EGFRex20ins的局部晚期/转移性NSCLC患者。
Ia期主要目的
1、评价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1中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2、探索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1中的DLT和MTD。
Ia期次要目的
1、评价NIP142胶囊及其主要代谢产物(如数据允许)在试验对象1中的PK特征;
2、初步评价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1中的ORR、DOR、DCR、PFS和OS[仅适用于EGFRex20ins患者]。
Ib期主要目的
评价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2中的ORR。
Ib期次要目的
1、确定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2中的RP2D;
2、评价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2中的DOR、DCR、PFS和OS;
3、评价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2中的安全性;
4、基于群体PK分析方法,探索NIP142胶囊在试验对象2中的PK特征(如数据允许)。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男性或女性。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不适合手术或根治性放疗的局部晚期/转移性NSCLC患者。
3、经证实具有EGFR突变阳性患者(剂量扩展阶段仅纳入基因突变类型为EGFRex20ins);
(a)剂量递增阶段:
●经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后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能耐受EGFR突变阳性的患者(如EGFR敏感突变合并T790M耐药突变需经过奥希替尼或其他第三代EGFRTKI治疗后进展或不能耐受;
●伴EGFR敏感突变的患者需经过充分的靶向治疗和含铂化疗后进展或不耐受;
●伴EGFRex20ins的患者需经过含铂化疗后进展或不耐受);
●注:针对EGFRex20ins患者,筛选时须同时提供肿瘤组织样本(首选最后一次治疗进展后采集的肿瘤组织样本),并由中心实验室进一步确认突变状态。入组无需得到中心实验室确认;
(b)剂量扩展阶段:
●经过一线标准化疗后进展或对化疗不能耐受或拒绝接受化疗的EGFRex20ins患者;
●筛选时须同时提供肿瘤组织样本(首选最后一次治疗进展后采集的肿瘤组织样本),并由中心实验室进一步确认突变状态;
●入组无需得到中心实验室确认。
4、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根据RECISTV1.1[临床试验方案附录1],扩展阶段要求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定义为:通过CT或MRI测量的最长径≥10mm的非淋巴结病灶或短径≥15mm的淋巴结病灶)。
5、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输血、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和/或升血小板药):
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b)TBIL≤1.5倍正常值上限,AST和ALT≤2.5倍正常值上限(有肝转移者,允许TBIL≤3倍正常值上限,AST和ALT≤5倍正常值上限);
c)肌酐清除率(CrCL)≥45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计算公式);
d)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倍正常值上限;
e)血清脂肪酶≤1.5倍正常值上限;血清淀粉酶≤1.5倍正常值上限,除非血清淀粉酶升高是由于唾液同工酶所致。
6、预期寿命不少于12周,ECOG评分0~1分(临床试验方案附录2)。
7、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妊娠检查,且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可以不进行血妊娠检查及避孕,但须满足:年龄50周岁以上、未使用激素治疗且停经至少12个月,或已行绝育手术。所有入组患者(无生育能力的女性除外)均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屏障避孕措施。
8、理解并自愿参加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EGFRex20ins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Mobocertinib[TAK-788]、波奇替尼)及其原料药或其他临床试验阶段的同类药物治疗者(仅适用剂量扩展阶段)。
2、既往接受过高剂量(超过临床获批使用剂量)的三代EGFR-TKI(如160mg奥希替尼)治疗者(仅适用剂量扩展阶段)。
3、既往参加过EGFR单抗或EGFR-cMET(如JNJ-61186372)双抗及其原料药或其他临床试验阶段的同类药物治疗者(仅适用剂量扩展阶段)。
4、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抗肿瘤治疗者:
a)首次用药前4周内经治的患者接受过30%以上骨髓放疗或者开展过大面积照射(允许接受骨的姑息性放疗或浅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且在首次用药前14天已经结束)、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免疫肿瘤治疗或抗肿瘤生物制剂;
b)首次用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取长者)经治的患者接受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
5、首次用药前4周内实施过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实施大手术(建立血管通路、通过纵膈镜或胸腔镜进行活检的手术操作除外)者。
6、首次用药前4周或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内(取长者)曾参加并接受过研究性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
7、首次给药前1周内或预期试验期间需要长期使用中效或强效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者(临床试验方案附录4)。
8、任何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者(脱发或与治疗相关的2级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9、伴有EGFRC797S突变的患者。
10、脊髓压迫(有症状或无症状)或脑转移者(允许以下情况入选:无症状、病情稳定、研究治疗开始前不需要使用类固醇药物治疗满4周者[若脑转移病灶接受过放疗或/和手术,则放疗和手术需距离首次用药前1个月及以上])。
11、伴有明显症状且不稳定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经抽胸水或腹水或心包积液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者可以入组)。
12、既往有其它恶性肿瘤病史者,但已行根治术且术后5年未复发的恶性肿瘤除外,如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13、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药物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具有这些疾病病史者。
14、伴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
a)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分类[临床试验方案附录3]III-IV);
b)控制不佳(稳定剂量的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的高血压;
c)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d)具有临床意义(由研究医生确定)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e)随机化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
f)随机化前6个月内不稳定型心绞痛;
g)随机化前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卒中;
h)筛选期经超声心动图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i)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12-leadECG)发现连续两次校正的QT间期(QTcF)>450ms(男性)或(QTcF)>470ms(女性),或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QT综合征、严重低钾血症、或正在服用可导致QT间期延长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附录7)。
15、伴有能影响胃肠功能的病症或疾病,或接受过重大消化道手术,可能显著影响NIP142胶囊的服用或吸收(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和吸收障碍综合征等)或吞咽困难者。
16、伴有严重的皮肤病、皮疹、粘膜炎或皮肤感染,且需要治疗者,或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如溃疡性角膜炎、球结膜炎等),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者。
17、既往或目前伴有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试验研究或评估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者。
18、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检测下限)、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19、已知或疑似对试验药物或其辅料过敏者。
20、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