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华LNP023临床试验,评估LNP023胶囊联合标准治疗(伴或不伴口服皮质激素治疗)治疗活动性狼疮肾炎III-IV型(+/-V型)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I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本研究分为两部分,总体目的是在活动性狼疮肾炎(ISN/RPSIII或IV型,伴有或没有V型特征)患者中评估在MMF/MPS免疫抑制治疗(联合或替代皮质激素逐渐减量方案)的基础上加用LNP023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双盲
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筛选时年龄≥18岁的成年男性和女性患者。
2、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得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患者应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理解并遵守研究要求。
3、ANA检测结果为明确阳性,定义为筛选时ANA滴度≥1:80(基于HEp-2免疫荧光试验或等效的阳性酶免疫分析)和/或抗dsDNA阳性。
4、筛选前3个月内活检证实的活动性III型或IV型狼疮肾炎,无论有无V型狼疮肾炎特征共存。如果在筛选前3个月内未进行活检,则需要重复活检以确认LN是复发的主要原因。需在筛选期间以及在筛选时确认患者符合所有其他入选/排除标准后进行肾组织活检。
5、筛选时有活动性肾脏疾病的证据,提示患者需要接受皮质激素联合MMF/MPS治疗。活动性肾脏疾病定义如下:
●血尿试纸检测呈阳性(与月经或UTI无关);
●蛋白尿(筛选时和随机化前确认);
●筛选时:首次晨尿或24小时尿液样本中UPCR≥1.5g/g;
●随机化前:在随机化之前10天的窗口期内,两个不同日期的24小时尿液样本确认UPCR≥1.5g/g。将使用从两次24h尿液采集中获得的UPCR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来确认合格性。
6、eGFR≥30mL/min/1.73m2(根据特定种族和当地实践指南,使用CKD-EPI公式或改良MDRD公式计算eGFR)。
7、研究治疗开始前需要接种抗脑膜炎奈瑟菌和抗肺炎链球菌疫苗;如果患者既往未接种过疫苗,或如果需要加强剂量,则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根据当地法规接种疫苗;如果研究治疗预期在接种后2周内开始,则应在接种后给予预防性抗生素治疗至少2周。
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根据当地法规(如适用)接种感染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如果研究治疗预期在接种后2周内开始,则应在研究治疗开始时给予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并在接种后持续至少2周。
9、所有患者均应接受支持性治疗,包括稳定剂量的抗疟药(如羟氯喹)(除非有禁忌症)。
10、根据当地SoC,所有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化前接种COVID-19疫苗;受试者还应在筛选时COVID-19检测结果为阴性(按照当地SoC进行)。
11、随机化时所有患者应按照当地临床实践接受稳定的最佳剂量(以当地批准的最大日剂量或由研究者判断最大耐受剂量)的ACEi或ARB治疗;在整个研究期间,ACEi/ARB治疗剂量应保持稳定,除非有重要的临床指征改变这种情况,例如不良事件的发生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12、可纳入狼疮肾炎首次发作或复发的患者;既往环磷酰胺治疗后发生LN复发的所有受试者均可入选;对于MMF治疗后发生LN复发的受试者,如果主治医生结合研究方案(方案中使用的MMF剂量,伴随或不伴皮质激素)充分考虑后,认为参与研究对患者有潜在获益,也可纳入本研究
排除标准
1、研究者认定既往对MMF/MPS治疗不应答的受试者将不被纳入。
2、本研究计划治疗前3个月内接受过环磷酰胺诱导治疗;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钙调神经磷脂酶抑制剂治疗。
3、急进性肾小球肾炎(RPGN),定义为筛选前3个月内eGFR下降50%。
4、肾组织活检发现间质纤维化/肾小管萎缩(IF/TA)或肾小球硬化超过50%,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对免疫抑制治疗应答不佳。
5、在过去1年内,患者接受过不属于狼疮肾炎标准治疗的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剂治疗。
6、受试者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激素(>5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治疗)治疗SLE或LN以外的疾病,例如急性哮喘、炎症性肠病。
7、受试者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激素治疗SLE或LN,如果在随机化前4周内平均剂量超过15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治疗)或在随机化前1周内平均剂量超过30mg/天,则将其排除。
8、对于在筛选前2个月以上肾组织活检(确认为III或IV型狼疮肾炎(+/-V型))的受试者:在随机化前2周内接受总剂量超过1000mg等效剂量的静脉甲泼尼龙冲击治疗(累积剂量)。
9、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氮芥、苯丁酸氮芥、长春新碱、丙卡巴肼、依托泊苷、阿巴西普;任何B细胞靶向治疗;试验性生物药物治疗;白介素6靶向治疗。
10、筛选访视前5个半衰期内或30天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其他试验性药物(不包括生物制剂)。
11、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抗TNF治疗、IL-1受体拮抗剂、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血浆置换、任何试验性的非生物药物。
12、患有重度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狼疮(包括癫痫发作、精神病、皮质激素诱导的精神病、器质性脑综合征、脑血管意外(CVA)、脑炎或CNS血管炎),在筛选前60天内需要治疗干预。
13、筛选时有肝脏疾病,例如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义为HBsAg阳性或HCVRNA阳性),或肝功能检查异常指示存在肝脏疾病或肝损伤:ALT、GGT、碱性磷酸酶的任何单一参数不得超过3×正常值上限(ULN)。
14、有HIV、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史,或HIV、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阳性并经血清学检测证实。
15、无。
16、任何可能干扰患者参与研究的医学状况。
17、受试者目前有活动性或潜伏性TB的临床、放射学或实验室证据;筛选前2年内有活动性TB史(即使接受治疗);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并基于适当的评价,认为受试者有TB再激活的风险,这会妨碍常规的免疫抑制治疗。
18、伴随重大的共存病,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晚期心脏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V级)、重度肺部疾病(如重度肺性高血压(世界卫生组织(WHO)IV级))或肝脏疾病(如活动性肝炎)。
19、所有接受移植的患者(任何实体器官移植,包括骨髓移植)。
20、在过去5年内在任何器官系统中有恶性肿瘤史(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无论是否接受治疗,无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21、对任何研究药物或其辅料或对化学类别相似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
22、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因感染出现发热≥38°C(100.4°F)。
23、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白细胞(WBC)计数<2.0x10^3/μ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1.0x10^3/μL。
24、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有活动性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25、由荚膜微生物(如脑膜炎球菌、肺炎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复发性侵袭性感染史。
26、在筛选前30天内接受任何活疫苗。
27、既往曾使用iptacopan,或既往曾入组任何其他iptacopan临床试验(期间服用过研究药物,包括匹配的安慰剂)。
28、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妊娠是指女性受孕后直至妊娠终止期间的状态,可经hCG实验室检查阳性证实。
2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怀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她们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以及在停用试验药物后4周内(或在其他研究方案中规定接受的药物(泼尼松、MMF或MPS)的标签所要求的更长时间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在接受试验药物前至少6周之前接受了女性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如果仅接受卵巢切除术,则必须通过跟踪评估激素水平来确认女性的生殖状态;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进行),对于参加研究的女性受试者,切除输精管的男性伴侣应是该受试者的唯一伴侣;
●屏障避孕法:避孕套或闭塞帽(隔膜或宫颈/穹窿帽),对于英国:使用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膏/阴道栓剂;
●使用口服药物(雌激素和孕激素)、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法或其他等效(失败率<1%)的激素避孕法,例如激素阴道环或透皮激素避孕法或置入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
●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药,女性应在接受试验药物前应稳定服用相同避孕药至少3个月,如果女性已自然(自发性)闭经12个月并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年龄相符,且具有血管舒缩症状史),或至少6周前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则认为该女性已绝经或已无生育能力。如果只接受了卵巢切除术,则只有通过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了该女性的生殖状态,才能认为其没有生育能力。如果当地法规中的避孕方法与上文所列方法存在偏差,则以当地法规为准,并将在ICF中进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