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方生物AK105临床试验,AK105(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鼻咽癌随机、双盲、多中心的III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研究主要目的
根据RECISTv1.1评估标准,由盲态独立影像评审委员会(BIRC)评估的、所有意向性治疗(ITT)人群中派安普利单抗(AK105)联合化疗与安慰剂联合化疗相比无进展生存期(PFS)的差异。
亚研究主要目的
1、评价由盲态独立审查委员会(BIRC)基于RECISTv1.1评估的派安普利单抗联合化疗(顺铂+吉西他滨)与安慰剂联合化疗作为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一线治疗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2、派安普利单抗联合化疗与安慰剂联合化疗作为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一线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双盲
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2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主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75周岁,男女均可;亚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2岁且<18岁,男女不限。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鼻咽癌。
6、不适合接受局部治疗或根治性治疗的原发转移性(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分期系统第8版定义的鼻咽癌,IVB期)鼻咽癌受试者;或既往根治性治疗(放疗伴诱导、同步、辅助化疗)结束6个月以上出现局部区域复发和/或远处转移的鼻咽癌受试者;未针对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对局部区域复发不适合进行局部治疗或已进行局部治疗。
7、根据RECIST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选择为靶病灶,除非放疗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可考虑作为靶病灶。
8、可提供既往的肿瘤标本或者新鲜肿瘤组织活检样本(优选新鲜组织样本)。
9、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首次给药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1,500/mm3);
ii.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mm3);
iii.血红蛋白≥90g/L;
b)肾脏:
i.血清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60mL/min;
c)肝脏:
i.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
ii.AST和ALT≤2.5×ULN(如果发生肝转移,则AST和ALT≤5倍ULN);
iii.血清白蛋白(ALB)≥28g/L;
d)凝血功能:
i.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e)心功能:
i.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首次给药前7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150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1)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24个月(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即,在之前连续的24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
11、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150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12、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13、亚研究:体重≥35kg。
排除标准
1、患有病理诊断的鼻咽部腺癌或肉瘤的受试者。
2、除鼻咽癌以外,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3、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4、患有坏死病灶,经研究者评估有大出血倾向的受试者。
5、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
6、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7、首次给药前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
a)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
b)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c)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
d)少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
e)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8、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病史。
9、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腔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a)接受急性小剂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例如,单次使用地塞米松治疗恶心)的患者,可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并且获得批准后入组研究;
b)需基线和后续MRI肿瘤评估的患者既往对静脉注射造影剂有过敏反应的,可预防性使用类固醇;
c)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盐酸皮质激素(例如氟氢可的松)治疗直立性低血压患者,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激素维持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10、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11、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2、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4、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且HBV-DNA超过1000拷贝/ml[200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5、首次给药前28天内除诊断鼻咽癌之外有其它大手术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16、筛选期间的CT或磁共振(MRI)评估和既往影像学评估确定的活动性或未治疗的CNS转移(例如,脑或软脑膜转移)。既往接受过脑或软脑膜转移治疗,且已稳定≥2个月,随机化前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4周的患者可以参加研究。
17、有症状的脊髓压迫,或未经处理预期可能会有脊髓压迫症状的患者;或对于既往诊断和治疗的脊髓压迫,无证据表明首次用药前疾病在临床上稳定≥4周;影像学提示的无症状脊髓压迫,经专科医生评估为稳定,暂不需针对脊髓压迫进行处理的患者除外。
18、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除外接受稳定剂量镇痛药治疗,可以接受针对缓解疼痛症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放疗至首次给药的时间至少间隔2周)。
19、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的腹水(≥1次/月)。
20、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
a)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2级及以上)、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静脉血栓栓塞事件(NCICTCAE5.0版3级及以上)、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
c)存在需要长期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患者;
d)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6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e)既往患有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
21、存在NCICTCAEv5.0≥2级外周神经病变。
22、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CTCAE5.0版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研究者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3、在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4、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5、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28、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