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医家肿瘤临床试验骨髓瘤临床试验

常州制药厂泊马度胺临床试验,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临床试验

2024-12-18 18:15:34540

  常州制药厂泊马度胺临床试验,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临床试验

  泊马度胺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在中国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疗效。

  次要目的

  评价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在中国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按《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0年修订)》诊断标准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

  2、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如为育龄期受试者应进行有效的避孕措施,须同意遵守所有的避孕要求: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决定并遵守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从使用本品治疗前4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4周内需同时采取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避孕器、激素(避孕丸,针、贴剂、阴道环或埋植剂)或伴侣输精管结扎,另外一种有效避孕方法-男性的橡胶或合成避孕套、隔膜或宫颈帽)。除非因子宫切除,否则即使有不孕不育史也需要进行有效避孕;

    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服用本品期间及停用本品28天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接触时必须一直使用橡胶或合成避孕套,即便他们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

  3、符合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诊断,并满足以下所有:

    a)既往接受过2线或2线以上的抗骨髓瘤治疗;

    b)既往治疗后出现复发,定义为至少一个疗程后达疾病稳定(SD)或以上治疗反应,在停药后或维持治疗期间疾病进展;

    c)在最后一次抗骨髓治疗中或在完成治疗后60天内疾病进展,末次治疗方案不作限定;

    d)既往治疗必须包括来那度胺和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且未使用过泊马度胺;注:放疗、双磷酸盐,短时间激素(1周以内)不认为是一次抗骨髓瘤治疗,具体线数认定见附录5。

  4、具有可测量的M蛋白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即有下列3项测定中的至少一项:

    1)血清M蛋白≥0.5g/dL(5g/L);

    2)尿M蛋白≥200mg/24h;

    3)血清游离轻链测定:在血清游离轻链比率异常的情况下,受累游离轻链水平≥10mg/dL(100mg/L)。

  5、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

    1)ANC≥1.0x10^9/L(7天内未使用G-CSF);

    2)PLT≥50x10^9/L(7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或使用促血小板生成素);

    3)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中性粒细胞计数不做具体要求,血小板≥30x10^9/L可入选。

  6、肝肾功能检查满足以下条件:

    1)TBIL≤2.0mg/dL;

    2)ALT、AST≤3.0xULN;

    3)血清肌酐≤3.0mg/dL或肌酐清除率≥30mL/min。

  7、能够接受并可以使用抗血栓药物的,如肝素钠、肝素、华法林或阿司匹林等。

  8、ECOG(附录2)评分0-2级,预计生存期≥3个月。

  9、距离最近一次抗骨髓瘤治疗(不包括地塞米松治疗)需有≥2周(14天)或5个半衰期的洗脱期(以较长者为准)。

  10、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根据研究者判断,不能耐受沙利度胺、来那度胺等同类型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2、对泊马度胺类似的免疫调节剂、醋酸地塞米松或药物中所含成分发生过过敏反应的受试者(包括在先前的沙利度胺或来那度胺治疗期间出现≥3级皮疹)。

  3、诊断不分泌型MM(指完全不分泌的受试者或虽有少量游离轻链但受累轻链小于100mg/L)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4、伴有活动性新发血栓或不愿进行抗血栓治疗的受试者:

  5、受试者同时患其它肿瘤或有肿瘤既往史或在最近4周内进行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大手术);以下肿瘤疾病或迄今为止已无瘤生活≥3年者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前列腺癌偶然的组织学发现(TNM临床分期为T1a或者T1b)或者已接受治疗的前列腺癌。

  6、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并需要进行治疗的受试者。

  7、周围神经病变≥3级的受试者。

  8、需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类固醇类药物的受试者。

  9、已知受试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拷贝数大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活动期或丙肝病毒抗体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阳性。

  10、受试者具有下列任一项:

    1)按NYHA分级(附录1)标准,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

    2)一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3)6个月内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包括变异型心绞痛;

    4)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11、受试者同时伴有严重的感染性疾病。

  12、计划怀孕或不能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13、已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14、12个月以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2个月以上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疾病(GVHD)或GVHD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

  15、一个月以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16、不同意在试验期间戒烟,或不同意在试验期间及停药后1个月内禁止献血。

  17、任何研究者认为会损害受试者的安全性或干扰研究评估情况,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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