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田制药维得利珠单抗(维多珠单抗、Vedolizumab)临床试验,评价维得利珠单抗注射液在溃疡性结肠炎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临床试验
登记编号:CTR20170804
试验分期:III期
适应症:溃疡性结肠炎
药物名称:注射用Vedolizumab
药物类型:生物制品
招募人数:302人
申办机构:Takeda Pharma A/S/Hospira Inc./Takeda Italia S.p.A/武田药品(中国)有限公司
在溃疡性结肠炎受试者中评价Vedolizumab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初筛要点
1、受试者在筛选前确诊UC至少3个月,UC的诊断有临床表现和内镜检查的证据,并且经组织病理学报告证实。
2、受试者出现UC扩展至直肠的证据(受累结肠≥15cm)。
3、受试者已证实对下列药物中至少一种治疗应答不足、 失去应答、或者不耐受:皮质类固醇、免疫调节剂、T NF-a桔抗。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经研究者判定,受试者能够理解并遵守方案的要求。
2、研究流程启动前,受试者或受试者的法定代表(如适用)在书面知情同意书或任何要求的隐私授权文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受试者在筛选前确诊UC至少3个月,UC的诊断有临床表现和内镜检查的证据,并且经组织病理学报告证实。
4、年龄为18至80岁(含)的男性或者女性受试者
5、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性生活且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的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18周,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6、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保持性生活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的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18周,采取充分的常规避孕措施。
7、受试者在接受首剂研究药物前10天内,根据完整梅奥评分6-12分、内镜分项评分≥2分证实患有中重度 活动性UC。内镜检查必须在筛选期进行(第-10天至 第-5天,以便在第0周首次给药前进行中心阅读评价)。
8、受试者出现UC扩展至直肠的证据(受累结肠≥15cm)。
9、广泛性结肠炎或全结肠炎病史>8年或者左侧结肠炎病史>12年的受试者,必须有记录表明其在首次筛选 访视前12个月内(也可在筛选期间)进行了监测性结肠镜检查。
10、具有结直肠癌家族史、结直肠癌风险升高个病史、年龄>50岁或其他已知风险因素的受试者,必须有最新的结直肠癌监测结果(也可在筛选期间进行监测)。
11、受试者已证实对下列药物中至少一种治疗应答不足、失去应答、或者不耐受:皮质类固醇、免疫调节 剂、TNF-a抗剂。
排除标准
1、首次筛选访视时,受试者出现腹腔脓肿或者中毒性巨结肠证据。
2、受试者曾接受过广泛结肠切除术,次全或者全结肠切除术。
3、受试者目前存在回肠造口、结肠造口或者已知出现小肠狭窄的固定症状。可接受有回肠造口或结肠造口病史但已经还纳的受试者。
4、随机化前30天内,受试者接受过下列任一种药物治疗基础疾病:非生物(如环孢菌素、沙利度胺)治疗或者传统中药(第7.3.1节专门列出的允许治疗UC的药物除外);受试者在研究性方案中使用已获批或正在进行试验的非生物疗法或者传统中药。
5、受试者在筛选前60天或者5个药物半衰期内(两者取其长),使用任何试验药物或已获批的生物制剂及生物类似药。
6、受试者既往暴露于已获批或试验用抗整合素抗体(如,那他珠单抗、依法利珠单抗、etrolizumab或AMG-181)或MAdCAM-1抗剂或利妥昔单抗。
7、受试者既往暴露于Vedolizumab。
8、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受试者局部(直肠)使用5-ASA或皮质类固醇灌肠/栓剂或传统中药治疗UC。
9、受试者目前需要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干预UC。
10、受试者具有尚未切除的腺瘤性结肠息肉病史或证据,或具有结肠黏膜非典型增生病史或证据,包括低级别或高级别非典型增生,以及未确诊类型的非典型增生。
11、受试者患有可疑的或确诊的克罗恩小肠结肠炎、未确诊类型的结肠炎、缺血性结肠炎、辐射性结肠炎、结肠炎相关的憩室疾病或者显微镜下结肠炎。
12、受试者在筛选期有活动性感染的证据。
13、有证据表明受试者在随机前28天内,曾治疗艰难梭菌感染或其他肠道病原体感染。
14、受试者患有慢性乙肝病毒(HBV)感染或慢性丙肝病毒(HCV)感染。
15、受试者患有由下列证据支持的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筛选前30天内或筛选期间诊断性TB试验阳性,定义为:QuantiFERON试验阳性;或连续2次QuantiFER0N试验结果不确定;或第0周前3个月内进行胸部X线检查结果提示可疑的肺结核。
16、受试者患有任何确定的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例如常见的各种免疫缺陷、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染、器官移植)。
17、受试者在筛选前30天内接种任何活疫苗。
18、受试者在筛选前30天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感 染(例如肺炎、肾盂肾炎)或伴有持续的慢性感染。
19、受试者对Vedolizumab或其组分发生超敏反应或者过敏反应。
20、受试者患有任何不稳定或者未控制的心血管、肺、肝、肾、胃肠道、泌尿生殖、血液学、凝血功 能、免疫、内分泌/代谢或其他医学疾病,且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结果或危害受试者的安全性。
21、受试者在随机前30天内曾进行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或计划于研究期间进行较大手术。
22、受试者具有恶性肿瘤病史,但除外下列情况:
(a)已充分治疗的非转移性基底细胞皮肤癌;
(b)已充分治疗的鳞状细胞皮肤癌癌且至少在随机前1年内未出现复发;
(c)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至少在随机前3年内未出现复发。具有恶性肿瘤远期病史(如,治愈性治疗完成且无复发>10年)的受试者,将根据恶性肿瘤的性质及其所接受的治疗考虑其是否适合入组,且必须在随机前就每个病例的具体情况与申办者进行讨论。
23、受试者具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史,包括卒中、多发性硬化、脑肿瘤或者神经退行性疾病。
24、在筛选时或第0周给予首剂研究药物前,受试者PMⅡ主观症状自评量表结果阳性。
25、筛选期间受试者的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血红蛋白<8g/dL;白细胞(WBC)计数<3X109/L;淋巴细胞计数<0.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1200×109/L;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3×正常值上限(ULN);碱性磷酸酶>3xULN;血清肌>2xULN。
26、筛选前1年内,受试者具有药物滥用(定义为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史或者酗酒史。
27、受试者患有活动性精神病,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其对研究流程的依从性。
28、 受试者无法参加所有的研究访视或者遵守研究流程。
29、受试者需要服用第7.3节列出的禁止使用的药物。
30、计划在参加研究前、参加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8周内妊娠,或计划在这些时间段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
31、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8周内捐献精子的男性受试者。
32、受试者为执行该研究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或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受试者被强迫同意参加该研究。
33、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或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阳性,或第0周研究药物给药前尿液妊娠试验结果阳性的 女性受试者。
研究中心
1、北京协和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5、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6、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7、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8、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9、江苏省人民医院
10、无锡市人民医院
11、南京鼓楼医院
12、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1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14、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5、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16、福州总医院
17、福建省漳州市医院
18、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9、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20、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21、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22、中南大学湘雅三院
23、中南大学湘雅二院
24、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25、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6、广东省人民医院
27、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28、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29、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大坪医院)
30、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院)
3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32、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患者权益
1、个人信息将受到绝对的保护
2、研究药物免费
3、研究期间相关检查免费
4、一定的交通补助
5、就诊知名三甲医院,全程专家团队跟踪服务
6、患者可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研究
通补贴单次200元,营养补贴单次200元(具体报销政策以当地CRC说的为准)